大竹县检察院法医在市检察院技术处的悉心培育下,技术审查工作实现了从“单纯审查法医学相关材料”向“以法医学材料为主,综合全面证据审查”的重大转变。同时积极与业务部门协作配合,重视卷宗外的证据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近日,我院法医在技术审查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份人体伤害损伤程度的鉴定存在严重错误,遂建议对该份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确保了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严谨、客观准确,保证了办案质量,为检察业务工作守好了技术关卡。
在该案中,被告人唐某驾驶小型轿车先后与一辆电动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二死四伤。案件事实清楚,死者和伤者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为该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本案中伤者龚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瑕疵。该份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中记载,龚某经大竹县人民医院诊断有右侧额叶脑内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等。鉴定意见书中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e)“脑挫(裂)伤;外伤性硬膜下积液”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大竹县检察院法医与鉴定人员衔接,到大竹县人民医院调取核查受害人的病历资料等,证实伤者存在昏迷、恶心呕吐、GCS7分等相应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并在全麻下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颅内压探头植入术,术中见脑压高,右侧硬膜发蓝,张力高,脑搏动消失。因此,被鉴定人以“右侧额叶、大脑纵裂血肿”诊断,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之规定应为重伤二级范围,显然不符合原鉴定结论意见的“轻伤一级”。
对于该份鉴定意见书,法医及时向公诉办案人员发出了退回重新鉴定的技术审查意见,目前该案件已退回予以重新鉴定。(游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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